大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2-26 11:1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基会采购管理工作,构建程序规范、监督到位的采购工作机制,保障青基会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采购法》《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招标采购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等国家、省市招标采购相关法规,参照《共青团大连市委员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青基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是指单位使用捐赠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招标采购对象。

第三条  青基会采购应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  青基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廉洁高效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采购形式

第五条  采购分为招标采购和自行采购。

招标采购是使用捐赠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指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5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属于招标采购项目,按照《招标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自行采购项目是指招标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根据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青基会采购领导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一)组成

青基会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理事长担任,成员由秘书长和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等组成。

(二)职责

1. 青基会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秘书处,负责采购项目的日常管理及监督。

2. 青基会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项目采购的有关事项,会议审议事项及审定意见记入《大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记录》。

第七条  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青基会在采购活动中施行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运行机制。采取“谁需求、谁采购,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负责人提出采购需求,并做好编制采购文件、草拟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质疑投诉答复等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为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完善采购相关制度、办法及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在采购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组织具体采购活动,并做好档案管理等工作。财务部负责指导需求部门做好青基会采购预算编制,并按招标采购项目要求做好信息发布等工作。青基会理事会按工作职责对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采购预算及计划编制

第九条  青基会采购预算编制,由各项目负责人按照青基会规定的职责及工作实际需要具体开展。招标采购项目交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备案,作为年度招标采购依据。

 

第五章  采购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部门依据获批的资金使用审批单可开始采购过程。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项目实施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招标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选择采购方式。

(二)青基会开展招标采购活动要严格执行《招标采购法》《招标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大连市财政局下发的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招标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并填写《采购项目需求情况表》,报中心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请团省委。请示批复后,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对于涉密采购项目,应当与相关供货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三)委托代理机构

为提高工作效率,采购部门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帮助开展采购工作。

(四)制定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部门会同采购代理机构起草采购文件,由秘书处审议。采购文件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做调整。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致使必须调整采购文件的,必须按照编制程序重新报批。报批时,应报送变更申请及变更说明。

(五)开标及公示

采购需求部门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根据项目需求抽取评标专家,如有需要可选派符合评审委员会数量要求的且熟悉采购项目业务的同志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

评审结束后,采购需求部门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需求部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联系财务部同步在“大连市招标采购网”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六)签约及执行

采购需求部门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相关条款,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综合部审核并履行单位内部报批程序后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需求部门应联系财务部按规定在“大连市招标采购网”公告采购合同,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七)履约验收及结果评价

合同执行达到履约验收标准后,青基会组成项目验收小组(秘书处),根据招标采购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等文件,对所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它内容进行验收,对项目资金使用结果进行评价,内容包括预算申请情况,实际执行情况,具体实施情况,供应商服务评价,项目绩效评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邀请第三方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评价。验收时应逐条核对采购合同中有关事项和标准,并填写《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单》。

(八)资金支付

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需求部门需将项目采购合同报送至综合部进行备案。根据合同要求、项目完成及验收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自行采购项目实施

(一)青基会各部门使用捐赠资金,购买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多项采购金额未达到50万元,工程类单项或多项采购金额未达到60万元的采购项目,依据获批的资金使用审批单,项目部门成立采购组,采购组由3人或3人以上组成,其中组长1名,成员2名或2名以上。如果部门人员不足,应书面提请秘书处补充人员共同组成采购组。

(二)青基会自行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1万元的,可由需求部门自行采购,采购组编制采购项目需求情况表,原则上可采取询价等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相关采购凭证需妥善保管,以备后期检查。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采购需求部门编制采购项目需求情况表,可以采取询价、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根据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选取满足采购需求的相关供应商。采购工作结束后,采购结果报综合部备案。

(四)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按照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等不同采购种类采用不同的采购流程。货物类、服务类等采购由采购需求部门编制采购项目需求情况表,并提出拟采取的采购方式(询价、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经青基会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监督采购需求部门按照审定的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根据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选取满足采购需求的相关供应商。如属特殊品类采购,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会同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采购结果须报党委会审议。如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等方式实施采购。

工程类采购由采购需求部门编制采购项目需求情况表,报中心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可以联系工程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公司确定工程预算,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并结合工程预算情况提出拟采取的采购方式,报秘书长审议。审议通过后,如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等方式实施采购;如采购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领导小组监督采购需求部门按照审定的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根据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选取满足采购需求的相关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报秘书长、理事长审议。

(五)对因事情紧急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实施紧急采购,由采购需求部门编制采购项目需求情况表,其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5万元的项目由秘书长审批可实施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经理事长审议后可实施采购。事后编写“紧急采购说明”,并报理事会备案后,履行支付及财务报销手续

(六)采购履约验收后需求部门需填写《青基会自行采购项目验收单》,同一个项目分成几部分采购的,可合并填写。

第十三条  对经常性发生的日常维修、物资购置,或实施周期较长的二级项目内包含几个子项目并且属于相同的采购品目三级目录的,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可采取采购定点供应商的方式进行。确因无法计划发生的临时性采购或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任务,单项不超过5万元,可直接单独采购。采购需求部门在采购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故意采取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将应实行招标采购的项目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单项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的采购资金支付条款中,应按合同总金额不超过5%的比例留存合同约定质保期的质保金。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且采购资金落实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六条  对服务类采购项目,在年度财政预算能够保障、且合同服务期限满一年的前提下,合同到期前,可与原供应商签订续签合同,一年一签,合同累计服务期限(含首次合同)不得超过三年,需求部门需按采购额度对应的采购程序履行必要程序。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需求部门在采购履约验收完毕一个月内,将5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的全套档案整理并报送至秘书处,由秘书处统一保管。5万元(不含)以下采购项目档案由采购需求部门自行保管,以备后期检查。理事会档案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可配合使用电子文档方式保存)。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部门应以坚持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为原则,不得超出办公需要和超标准采购,不得公私不分,杜绝假公济私。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需求采购无关的费用。对采购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将依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采购部门将采购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或插手、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的,或不按采购确认内容、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责令其改正,暂停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投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围标的,取消其参加采购资格,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要求依法追查。

第二十一条  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应当更换代理机构并向本级人民招标财政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基金会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大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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